在过去的一年里,大朗镇文学艺术创作水平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精品、出人才,着力提升大朗镇文艺创作水平,大朗镇文联根据《大朗镇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办法》(朗府办〔2014〕6号)文件精神,拟对2023年度获得的相关奖项进行奖励。符合申报条件各单位、个人均可参与申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条 为健全我镇文学艺术创作精品奖励机制,鼓励我镇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参加国家、省、市各项评奖活动,繁荣大朗文学艺术事业,推动大朗文化名镇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大朗镇文学艺术创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大朗镇主管文化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镇宣传文体局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局长和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副主任和各大文艺协会会长担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评委会的职责是:负责审核由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所收集的上年度获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创作奖励项目的申报资料,对相关申报资料作出评审,监督并记录评审过程,保证评审公平、公正;将评审结果报送大朗镇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组织大朗镇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奖金的发放。
第三条 获得国际权威性、有影响力的文学艺术竞赛奖项或获得中宣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文学艺术创作奖项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获得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其属下文艺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广东省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及其属下文艺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东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联及其属下文艺协会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获得国际性的或由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东莞市体育局等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龙舞、醒狮舞、麒麟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竞赛活动奖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凡参加各类非权威性文学艺术竞赛获奖的(指民间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某些行业协会、报刊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奖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 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根据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奖项类别、规模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奖励额度。OG真人厅 OG真人其中,奖励等级分为A、B、C、D、E五大类,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际权威性、有影响力的文学艺术竞赛奖项的,或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常设性文学艺术评奖项目中获奖的为A类奖;
(二)在全国其他常设性的文艺奖项以及广东省常设性文学艺术评奖项目中获奖的,根据难易程度,分为B类奖和 C类奖;
(四)获得全国文联、中国作协及其属下文艺协会,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及其属下文艺协会,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及其属下分会举办的非常设性赛事项目奖项的为E类奖;
以上国家、省、市级的常设性奖项类别参照东莞市文化精品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市级的常设性奖项设置有所扩大,增加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部门定期组织举办的权威性、艺术性的常规赛事。今后如市里常设性奖项类别调整,本办法亦同时相应调整。
获得香港、台湾等类同国际性、有影响力的文学艺术评奖奖项的参照C1类奖(广东省常设性文学艺术评奖项目)予以奖励。
为公平起见,获得各级文学艺术协会属下分会举办的非常设性赛事项目奖项的,列入同级别的下一级类别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中提到的“集体”类的概念是指3人以上(不含3人)创作的项目或作品,音乐舞蹈戏剧类项目如以单位名义创作、参赛、获奖的定义为“集体”类;“个人”类是指3人以下(含3人)创作的项目或作品。
(六)奖金的具体等级和数额根据作品所获奖励类别中的等级和难易程度等进行区分,具体先由大朗文联拟定初步意见,再由评委会提出评估意见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七)获奖作品奖金颁发对象,如是单位创作并选送的作品,奖金颁发给单位,个人创作并选送的作品奖金颁发给个人;
(八)同一个获奖作品按照最高的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OG真人厅 OG真人跨年度的奖项可以按照获奖的最高级别补奖励差额;
(九)所有获奖作品由主办单位发放的奖金,如数发放给获奖作者,不计在本奖励数额之内。
第九条 凡代表我镇参加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创作竞赛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大朗镇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属个人申报的,申报人必须是具有我镇户籍的居民,或者是在我镇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新莞人以及我镇中小学(幼儿园)在读学生。
第十条 申报大朗镇文学艺术创作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评奖项目的有关文件及其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送至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并填写《大朗镇获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创作奖励项目申报表》。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收集相关资料交由评委会审核,上报镇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应程序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文学艺术创作获奖作品奖励申报以年度为奖励周期,即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申报周期,跨年度的赛事以证书所注时间为准(未发证书的,由主办单位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确认)。奖励的申请时间为次年的1月,评审时间为次年2月,奖金发放时间为次年3月。
第十二条 凡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或镇文联委托参加比赛,并且没有得到基本的费用补贴(含创作、排练、差旅等费用)的,可以全额申请奖金;已经得到基本费用补贴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 未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或镇文联委托的,须在比赛前凭活动主办单位的通知文件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逾期备案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朗镇宣传文体局负责解释,由大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获市级以上奖励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3)凡代表我镇参加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创作竞赛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大朗镇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属个人申报的,申报人必须是具有我镇户籍的居民(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或者是在我镇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我镇中小学(幼儿园)在读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