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开出租车时偶然结识了杨某、王某两名吸毒人员。2023年4月末,李某驾驶出租车载着杨某和王某购买毒品,借此机会,他与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结识,取得了对方的联系方式。此后,李某利用自己开出租车之便,先后五次帮杨某、王某购买约2.1克,每次收到两名吸毒人员的“跑腿费”一百元,并以减少购入量的方式,再从购毒款中私自截留一部分据为己有,共计牟利1200元。
近日,李某被警方抓获并被起诉。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刑法》相关规定向李某释法: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代购,并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劳务费”,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这种代购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起诉。此刻,李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无知和侥幸心理带来的后果,在讯问室里痛哭流涕,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代购本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行为,如果代购与毒品发生关联,导致毒品扩散或造成扩散风险,那么无论是否牟利,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在此提请大家谨记:跑腿需谨慎,毒品当远离。
2023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3]108号)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形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OG真人厅 OG真人OG真人厅 OG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