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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2 04: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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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学大教育: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学大教育;证券代码:000526)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学大(厦门) 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办理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学大教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而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67%。其中,首次授予 4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74%,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11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3%,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20.00%。

  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1.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72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1.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0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4.0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增发的 A股普通股。

  2.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8.10元的 50%,为每股 14.0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70元的50%,为每股 10.85元。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内。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内如发生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根据《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各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执行。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2. 本报告“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与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表述不完全一致的,以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且公司已承诺,如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备合规性、可行性。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安排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四)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已在激励对象、激励总量、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五)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激励总量、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内容均依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助推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使全体股东同步受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1.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3.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4.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6.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7.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