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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东莞OG真人全站 OG真人官网非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3 21:25:47

  东莞市教育局发布《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包含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入学条件及方式、工作要求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随父或母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各镇街(园区)应落实流入地政府责任,加强领导和统筹,把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民生实事抓紧抓好;保障教育用地供给,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教育扩容提质千日攻坚行动,增加公办学位供给,优化辖区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每年学位供给情况合理调整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供给数量,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保障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负责积分入学学生学籍信息等项目审核,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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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应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入学的学生及其父或母户籍情况审核,负责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居住证的办理和审核,以及积分入学积分方居住证办理所在镇街(园区)和“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定期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能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纳税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积分入学房产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情况的审核和评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积分入学房产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住宅情况的审核和评分。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入学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中:

  1.父或母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3.父或母是台湾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仅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具体入学条件和办理办法在年度招生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以下统称“属地购买服务”)。具体积分办法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方案》执行。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市户籍生入学条件报名,按相应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服务)。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三)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四)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含入学当年,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入学后,符合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民办学位补贴办法按照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被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录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属地购买服务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具体的购买服务安排、购买标准等由属地镇街(园区)确定。

  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民办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缴费。开学后,符合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学位补贴标准、经费分担以及申请办法按照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籍管理、评优奖励、团队活动、课后服务等方面,对待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与本 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学校要采取针对性地教学帮扶措施, 加强 与家长沟通, 帮助非户籍适龄儿童、 少年融入集体,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准确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群众咨询和申诉渠道,做好政策释疑和入学指导,积极稳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在为其子女办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学条件、无法办理学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其中,开学前被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撤销其录取结果,不予以录取;开学后无法办理学生学籍的,撤销其录取结果;开学后发现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入学资格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 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取消其该学段学位补贴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违规举报和受理机制,责任到人,严肃查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政策执行。2022年4月19日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文件有效期限的通知》(东府函〔2022〕50号)同时废止。

  【导语】:东莞市教育局发布《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包含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入学条件及方式、工作要求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随父或母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各镇街(园区)应落实流入地政府责任,加强领导和统筹,把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民生实事抓紧抓好;保障教育用地供给,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教育扩容提质千日攻坚行动,增加公办学位供给,优化辖区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每年学位供给情况合理调整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供给数量,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保障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负责积分入学学生学籍信息等项目审核,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应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入学的学生及其父或母户籍情况审核,负责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居住证的办理和审核,以及积分入学积分方居住证办理所在镇街(园区)和“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定期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能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纳税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积分入学房产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情况的审核和评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积分入学房产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住宅情况的审核和评分。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入学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中:

  1.父或母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3.父或母是台湾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仅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具体入学条件和办理办法在年度招生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以下统称“属地购买服务”)。具体积分办法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方案》执行。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市户籍生入学条件报名,按相应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服务)。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三)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四)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含入学当年,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入学后,符合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民办学位补贴办法按照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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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被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录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属地购买服务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具体的购买服务安排、购买标准等由属地镇街(园区)确定。

  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民办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缴费。开学后,符合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学位补贴标准、经费分担以及申请办法按照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籍管理、评优奖励、团队活动、课后服务等方面,对待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与本 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学校要采取针对性地教学帮扶措施, 加强 与家长沟通, 帮助非户籍适龄儿童、 少年融入集体,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准确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群众咨询和申诉渠道,做好政策释疑和入学指导,积极稳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在为其子女办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学条件、无法办理学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其中,开学前被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撤销其录取结果,不予以录取;开学后无法办理学生学籍的,撤销其录取结果;开学后发现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入学资格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 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取消其该学段学位补贴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违规举报和受理机制,责任到人,严肃查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政策执行。2022年4月19日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文件有效期限的通知》(东府函〔2022〕50号)同时废止。